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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05来源: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浏览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小微企业是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支持和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实现率先创新优质发展意义重大。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加大,以及融资担保体系不够完善、担保能力较弱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突出,部分企业资金压力加大,经营发展困难,迫切需要金融业给予重点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质要求,牢固树立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为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一)支持担保机构扩大规模。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提高信用水平,增强担保实力,放大贷款担保倍数,扩大企业担保覆盖面,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适当提高实际担保放大倍数。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5倍以上、10 倍以内。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和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收取保证金。

(三)建立担保风险共担机制。按照公平的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四)建立担保机构分类评级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分类评级的结果作为政策扶持、业务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对高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

(六)完善监管与服务。指导和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成立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关事务,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七)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积极引进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时,推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并将相关专营机构向基层营业网点延伸。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驻日照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在存贷比考核、授信业务权限和信贷规模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六项机制”和“四单制度”,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八)加强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日照银行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度和覆盖面。日照银行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增量,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推动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加快设立村镇银行步伐,切实加强对涉农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互助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发展定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80%。

四、着力推进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十)积极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建立起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小微企业信贷准入和审批标准,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

(十一)支持担保抵押方式创新。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大力推行多种担保方式,包括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银行票据、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贷款,力争在商标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海域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抵质押物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努力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十二)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港口与金融结合的有效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港口融资、物流融资、贸易融资等专业化和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积极推广“银港通”、“网贷通”、“信贷工厂”、“点石成金”、“物流银行”和“助保金”等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工作,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支持。积极探索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配套、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放大财政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倍数。

(十三)着力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加快筹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等,定期与小微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依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平台,为小微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

五、多渠道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开展表外融资业务。大力发展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十五)利用股票和场外交易市场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小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十六)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等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六、努力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增加、利率执行、各项收费、金融创新等情况实行重点考核。对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政府资金、优质项目等资源分配上给予倾斜,并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研究制定。

(十八)加大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奖励机制。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模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0%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风险补偿。优先补偿小微企业的低收费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奖励补助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机构评级达到规定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0.25%的标准给予补助。

3.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补助机制。对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20—30万元补助。

以上三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

(十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减少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要降低对涉及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资产抵押、质量检验等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各级工商、房管、林业、海洋渔业、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及时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抵(质)押等手续,畅通担保抵押渠道。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十一)加快小微企业信息库建设。通过征信信息系统、企业登记申报信息和主体监管渠道,全面收集小微企业财务指标和经营状况。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搭建信息对接的桥梁。

(二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排查,禁止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的监管,预防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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