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我市出台《日照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拳打击和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确保金融债权安全,维护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办法》明确了针对债务人和关联机构的15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建立日照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联席会议制度,对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对逃废银行债务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债务人,司法机关将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请求,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办法》规定,对被依法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披露。
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债务人,《办法》规定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失信行为人采取不新开账户、不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惩戒措施。司法机关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等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黑名单”失信行为人,采取联动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列为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禁止参加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等过程中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