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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05来源: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浏览字体:[      ]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不断推进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从2011年起,筛选区内重点骨干企业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全面加快我区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到2015年,实现我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3家,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达到15家,使我区骨干企业的改制和上市工作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

在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设立企业上市培植工作专项经费。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按照每年30万元的标准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由区金融办统筹使用。

(二)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区财政增收部分,由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妥善处理土地、房屋等历史遗留问题。对正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而企业又需计入资产的,国土部门可先给予出具相关证明,限期补办手续;对因历史原因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房产,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查明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指导企业补办或完善手续,确保企业资产完整。

(四)鼓励兼并收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励机制

(一)对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每上市一家企业奖100万元;每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一家企业奖3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二)对上市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1、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除按市有关规定奖励外(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区财政再按照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我区数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除享受市奖励外(超过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再由区财政从产业集群发展资金中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2、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吸收合并我区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的,除享受市奖励外(按投入我市资金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区里再按投入我区资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资金的分配按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70%掌握。市规定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担,由同级政府从财政中列支;区规定的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市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金融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具体指导、协调、综合和督导工作。经发、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推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建立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拟上市企业名录。对符合拟上市标准的企业建立名录。拟上市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跟踪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公布,并优先享受在学习、培训和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上市企业质量。

(三)建立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对进入拟上市企业名录的企业,开辟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由金融办牵头,区领导负责协调,建立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统一协调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各项审批事宜,各部门要依法、便捷办理,积极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由金融办负责引导企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从协调。

(四)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举行企业之间的上市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与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工作培训班,宣讲资本市场功能、标准、要求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五)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过度包装行为,努力打造我区上市企业的良好形象。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和上市资格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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